网络游戏的火热,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课题。近日,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人民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咪咕公司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游戏地图定义、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地图的作品类型及属性、游戏地图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
游戏地图版权学术研讨会
游戏地图版权问题 需分类别分个案讨论
去年12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穿越火线》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运营商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对于游戏地图“换皮”侵权纠纷的生效判决,也引发了游戏地图版权保护问题的讨论。
游戏地图是对虚拟地理信息空间的描述。记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实务对游戏地图的版权保护问题已有基本共识,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地图可以被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由于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务尚未对网络游戏地图属于何种作品予以明确,特别是网络世界中不同类型游戏地图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有关游戏地图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备受关注。
与会专家认为,在游戏地图版权保护上,需要根据不同游戏类型的特点,区分游戏地图在游戏中的贡献度和重要性,分别进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指出,当前网络游戏保护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是游戏规则与玩法的可版权性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另一个新问题是网络游戏中出现的各种地图的属性问题,游戏地图的性质和可版权性与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此外,网络游戏在不同的端口间转化时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电脑端游戏转化到手机端,操作上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磊律师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磊律师以全民枪战案为例解析了“玩家视角”比对原则的优势,认为需要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前提之下进行比对判断。他指出,最后的判断,还是要看元素的积累能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人民网法务部主任滕力针对不同类型游戏地图进行辨析,她认为,游戏地图版权保护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区分游戏类型,比如FPS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地图可创作空间较大,每个人画地图走向都很可能不同。但是MOBA游戏类型决定了它在地图“白盒”状态下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从游戏地图作品元素保护、游戏大小地图的关系、游戏大地图虚拟设计的著作权处理三个层次对游戏地图的作品属性进行深入剖析。他认为,游戏地图中的作品元素非常多,可以按照已有法律现有作品分类,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讨论了虚拟世界的作品属性认定,认为不同类型的游戏地图,作为不同作品类型的独创性标准有别,需进行个案考察。在他看来,游戏地图,包括小地图,并不是对现实的地理地貌或者社会经济现象分布特征的实际体现,只是对虚拟信息空间的描述或者呈现,从目前的作品定义及参照系来看很难构成地图作品。但小地图能不能认定是美术作品,在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要件上需要法院进行个案考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同样认为司法判断具有个案属性,网络游戏地图,特别是缩略地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结合不同个案进行具体评价。在他看来,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之间并不是相斥关系,一些作品既可以归类为图形作品,也可以归类为美术作品。“主要看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以及各自的举证能力。在对图形作品进行认定时,也要作进一步的区分,是示意图作品还是地图作品,功能性的不同,也会影响独创性的判断”。
MOBA游戏地图具有公共性,需厘清保护范围
在判断游戏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表达时,既要满足“独”的要求,又要满足“创”的要求,同时还应当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比如此前作品中已经使用的元素,客观地理要素、事实,功能性的表达,特定场景的有限表达或公共领域元素、通用表达,以及体现游戏规则等抽象思想的元素,均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独创的内容主张著作权,任何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要素以及无独创性的内容都将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记者注意到,在MOBA游戏中,“三条路,一条河”成为了约定俗成的一个布局,成为常规设计思路,时下不少热门网络游戏都是基于此进行的设计。对此,与会专家表示,这种设计已经成为了玩法的一部分,不具备独创属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
在MOBA游戏地图版权问题上,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MOBA游戏地图“三条路,一条河”的基本结构,类似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而不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表达”。“如果简单对游戏地图、玩法做一些功能适配方面的削减或者扩大,通常其独创性的空间很小或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学术上厘清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版权保护,什么情况下需要防止诉权滥用。
滕力表示,作为类型化游戏,MOBA部分游戏特征和元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在MOBA游戏地图作品独创性及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上,需要持谨慎态度,厘清其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对于游戏地图公有领域元素,司法实务不宜对其过度保护,否则容易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产业发展。”她说。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主张,MOBA游戏地图版权在认定侵权时,需要做出三个排除,一是游戏的公共部分,比如“三条路,一条河”的游戏地图基本结构,几乎所有的MOBA游戏都是采取这样的形式,不应该作为保护的对象;二是互动部分,包括玩家之间的互动,玩家与软件之间的互动,还包括软件与软件之间的互动;三是MOBA游戏本身的风格设计,使软件区分于别的软件的格调和设计,这三部分可以作为MOBA游戏地图著作权比对的主要方面。在他看来,MOBA游戏除了地图版权之外,英雄角色应该作为MOBA游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对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副教授重点讨论了MOBA游戏的缩略地图的版权问题,“在判断MOBA游戏缩略地图是否构成作品时,首先需要分析是否满足作品的基础要件,再分析是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其中减化型功能性改造和被动调整型功能性设计,不满足作品的基础要件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他认为,不宜降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判断标准,不然会有加剧MOBA手游产业垄断的风险,从而最终不利于游戏玩家的福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从侵权责任客体的角度出发,分析MOBA游戏地图中存在一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例如两方对抗、三线一河,他认为,在这些最基本的元素之上增加的其他元素,如果不足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时,游戏地图就很难作为一项单独的侵权客体得到保护。
在确定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与会专家发表了较为充分的意见。如果MOBA游戏地图中的游戏障碍物、构筑物、隐蔽物、防御塔、基地、水晶等设施的样貌特征具有一定的美术视觉呈现,可构成美术作品;如果地图展现的是障碍物距离和科学、严谨、精确的位置呈现,则应该按照示意图作品予以保护。
游戏地图独创性判定需谨慎 避免垄断遏制创新
部分与会专家认为,在进行著作权作品判断的同时,还要避免“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等与独创性判断无关的因素,以此避免削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垄断风险。
咪咕公司法律部版法总监熊尚威
咪咕公司法律部版法总监熊尚威通过对MOBA游戏行业进行分析发现,MOBA游戏已经迈入相对成熟的阶段,但入场相对较难,入场门槛过高会给整个行业带来一些问题,一方面企业很难有意愿投入更多资源创作更好的MOBA游戏,另一方面,MOBA游戏的热度和收入过度集中于几家游戏公司。目前的竞争格局不够充分,高度集中的MOBA游戏市场环境,会导致游戏创作越来越难,再加上入场券和分发困难,后起的游戏企业很难获得发展空间,部分头部企业可能存在以版权保护之名形独家版权之实,打造属于自己的 “护城河”,对MOBA游戏过度保护可能导致垄断后果,遏制整个行业的创新。
“如果原告游戏地图的一些设计元素来源于其他游戏,或者原告游戏地图的原创性本身存在着瑕疵,在进行著作权保护时,就必须剔除这些内容,再和被告的游戏地图进行实质相似的比对。”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表示,游戏地图的保护,要做精细化区分,不能借着整体保护,去把一些不该保护的东西都保护起来。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
“所谓的过滤,对游戏地图而言,则是要充分考虑在先作品元素、公有领域元素,还有客观地理的事实性元素,以及与这些元素相关的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共表达、通用表达等问题,这些要素不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表示,网络游戏地图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思路,是要在综合考虑与侵权构成及损害赔偿的关联因素基础上,在多个关联要素中寻找对其影响最显著的关键要素作为判断依据,在最大的模糊性或者不确定性中做出最大确定性的判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一庭副庭长张连勇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一庭副庭长张连勇在研讨会上指出,在过滤环节,把公有领域元素和创作领域的元素分清楚,该由著作权法提供保护的提供保护,不该提供保护的,也要防止过度保护伤害到产业发展。“我个人觉得,还是坚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保护原则,对于确确实实有独创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司法机关应通过案件审理提供司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从司法实践层面分享,在处理MOBA游戏版权纠纷中,为构成作品的游戏地图玩法等提供版权保护,对促进产业良性发展非常重要。同时,也要谨慎适用著作权法,避免过度保护,区分思想与表达,避免过度保护给行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对于玩法而言,更多的是利用规则的产物,通常情况下属于思想范畴,不应用著作权法予以规制。”对于实践中游戏地图无法寻求著作权保护进而“另辟蹊径”,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做法,姜副院长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规范行为,不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新的权利客体,不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著作权法的“兜底”法律,否则会影响创新,影响产业发展。
游戏作品当中的侵权,往往不是整个游戏的侵权,李昊教授以案件为例分析称,在判断游戏地图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游戏地图对整体游戏获利的贡献率、侵权的游戏地图在全部游戏地图中的使用率,最后按比例来计算侵权游戏地图的获利数额。但判断游戏地图对于游戏整体获利的贡献率以及其使用率并不容易。“将来如果能够形成行业具有共识的更为客观的评价或判断标准,对游戏产业的发展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游戏地图能否作为侵权责任客体,在判断时也需要考虑MOBA游戏具有公众参与的特点以及游戏企业进入市场从事竞争开发的需要,综合进行利益衡量。
为推动游戏行业健康发展,王四新建议,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OBA游戏地图,无论作为美术作品还是作为地图作品保护,谨慎判定游戏地图的独创性。否则,大的游戏公司或有先发优势的公司很容易通过购买、功能减配增配,甚至通过简单的机器性修改等方式阻止后来者,损害公平、公正的MOBA游戏市场秩序的建构。如果版权保护范围过大,判定标准过低,会对小玩家、后入场者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损害整个游戏产业,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确立和游戏市场活力的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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