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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关芳

2024-04-26 20:34:07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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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胜诉:“炎龙”案二审落幕 | 游法解读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专题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专题】

内容来源:公众号“融泰知识产权”,该案件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宇律师代理,最终英雄互娱胜诉。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品牌发挥着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特定产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与功能,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将其他经营者的业绩和成果进行“移花接木”、不当利用其他经营者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自己,不但会不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近日,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宇律师代理的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公司”)诉淮安炎龙互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炎龙公司”)、北京朝夕光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夕光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淮安炎龙公司、朝夕光年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英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其中朝夕光年公司对赔偿金额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案情概述

《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是由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英雄公司经营的一款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游戏。宣传、推广、运营《王牌战争:文明重启》的过程中,英雄公司以“炎龙工作室”作为开发商标识。通过英雄公司多年来持续、重点地宣传报道,在玩家的印象和认知中,“炎龙”、“炎龙工作室”已经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形成了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

《代号:Spark》是淮安炎龙公司研发、朝夕光年公司经营的同为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的游戏。在《代号:Spark》游戏的宣发过程中,朝夕光年公司和淮安炎龙公司主要进行了如下宣传推广:

第一,“BOSS直聘”、“猎聘”及“拉勾网”等知名招聘网站显示,淮安炎龙公司在公司介绍中称:“深耕游戏行业10余年…并成功研发了《王牌战争》《文明重启》两款产品,在全球市场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第二,朝夕光年公司和淮安炎龙公司在Taptap、好游快爆、4399、B站等知名游戏平台发布内容称:“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研发团队——炎龙游戏…我们从2013年组建,并奋斗至今。2017年至2020年间,我们参与制作过两款FPS手游(即射击类手游),其中第二款FPS开放世界沙盒游戏因为各种原因,留下了诸多遗憾”;

第三,二公司在多个平台使用“炎龙游戏”作为《代号:Spark》游戏的开发商标识。

截至二审宣判,虽然《代号:Spark》游戏没有正式上线,但在《代号:Spark》游戏的宣传推广页面有大量用户评论认为,《代号:Spark》是“炎龙工作室”研发的产品、《代号:Spark》是《王牌战争:文明重启》的续作等。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的上述数个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01、行为一

行为一:朝夕光年公司和淮安炎龙公司在Taptap、好游快爆、4399、B站等知名游戏平台宣传《代号:Spark》游戏的过程中称:“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研发团队——炎龙游戏…我们从2013年组建,并奋斗至今。2017年至2020年间,我们参与制作过两款FPS手游(即射击类手游),其中第二款FPS开放世界沙盒游戏因为各种原因,留下了诸多遗憾”。

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共同辩称

1.英雄公司没有对外主动使用过“炎龙工作室”字样,故无法就此主张权利。《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为案外人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英雄公司对“炎龙工作室”不享有任何权益。

2.“开发者的话”全部内容真实且符合行业惯例。在介绍一款游戏时,体现游戏开发团队的既往项目经验是游戏行业的普遍做法,不会对用户造成误导。

3.该内容并未直接或间接指向英雄公司。

4.上述宣传内容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英雄公司并未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损害。消费者对同类型游戏进行比较系游戏行业内的常态,仅凭消费者评论内容不能证明消费者混淆了涉案两款游戏或无法识别具体游戏的服务主体。

英雄公司反驳意见

1.英雄公司在宣传、推广、发行《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过程中,长期、持续使用“炎龙”、“炎龙工作室”作为标识宣传研发团队和开发商,“炎龙”、“炎龙工作室”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已经建立了稳定、紧密的对应关系,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炎龙”、“炎龙工作室”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承载了高品质游戏的良好商誉,是英雄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所在,该等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权就此主张权利。

2.上述宣传内容对“炎龙”和《王牌战争》游戏具有明显指向性。二公司在宣传内容中突出强调的是“炎龙游戏”及“FPS开放世界沙盒游戏”。本案中,英雄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炎龙”、“炎龙工作室”与《王牌战争》游戏已经形成了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且“FPS开放世界沙盒”的相关公众对于游戏和开发商的熟悉程度和敏感程度相对较高。二公司宣称“其中第二款FPS开放世界沙盒游戏因为各种原因,留下了诸多遗憾”,会让相关公众“缩小关注的范围”,误以为淮安炎龙公司成功研发了某款“FPS开放世界沙盒”类游戏,或淮安炎龙公司是某款“FPS开放世界沙盒”类游戏的研发商。至于是哪个“FPS开放世界沙盒”类游戏的开发商,为了让相关公众进一步“继续缩小关注范围而发生直接误解”,为了让淮安炎龙公司和《王牌战争》游戏形成直接对应关系,淮安炎龙公司自称“炎龙游戏”。故此,上述宣传内容中同时提及“炎龙游戏”与“FPS开放世界沙盒游戏”,对“炎龙”、“炎龙工作室”和《王牌战争》游戏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指向性和关联性。

3.上述宣传内容已导致相关公众出现误解和误认。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实施上述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后,导致大量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解和误认。尤其是在《代号:Spark》游戏的评论区,相关公众的误解和误认已经体现的淋漓尽致。另外,针对淮安炎龙公司关于“相关用户之所以对同类游戏比较,是因为用户对游戏的游玩时长有限,仅能粗略告知游戏主体内容,同类游戏的主体内容通常十分近似”的主张,英雄公司认为:《代号:Spark》游戏并未上线,玩家根本无从感知游戏内容。而大量相关用户之所以将《代号:Spark》游戏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发生混淆,明显是因为淮安炎龙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

4.上述宣传内容不符合行业惯例。朝夕光年举证的行业惯例显示,对游戏产品制作人的介绍中,内容比较客观,措辞相对谨慎,比如“参与制作”、“两位主创”等。而朝夕光年公司与淮安炎龙公司在TapTap、好游快爆、4399等渠道宣传时自称“炎龙游戏”、“从2013年组建”、“留下诸多遗憾”等宣传内容,介绍的明显不是开发团队,而是试图将淮安炎龙公司、《代号:Spark》游戏与“炎龙”和《王牌战争》游戏进行“移花接木”。故此,朝夕光年公司称“开发者的话”符合行业惯例,显然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

1.“炎龙工作室”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在其所属的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游戏玩家群体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联系,能够起到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代号:Spark》游戏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同属于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游戏,该类游戏在国内手游市场中代表性产品有限,该类游戏的玩家对于相应游戏及出品公司信息的熟悉程度和敏感程度相对较高。

3.在上述条件下,二被告一方面在宣传中明确其团队“参与制作过两款FPS手游,其中第二款FPS开放世界沙盒游戏…”,另一方面又以“炎龙游戏”作为其研发团队和开发商的代称,易使得该类游戏的玩家群体对《代号:Spark》游戏的出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4.包括淮安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内的淮安炎龙公司游戏研发团队的部分成员,曾入职“炎龙工作室”所属的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其亦应知晓《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出品团队信息、宣传推广信息等在内的整体情况。因此其“搭便车”的意图和行为十分明显。

5.在案玩家评论信息及第三方宣传报道内容显示,上述宣传内容事实上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故此,二被告构成虚假宣传。

02、行为二

行为二:淮安炎龙公司、朝夕光年公司在多个平台使用“炎龙游戏”作为《代号:Spark》游戏的开发商标识。

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共同辩称

1. 淮安炎龙公司中的“炎龙”系企业字号,淮安炎龙公司使用“炎龙游戏”标识系对字号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淮安炎龙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淮安炎龙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即为“淮安炎龙互娱软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2)》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因此,拆解“淮安炎龙互娱软件有限公司”:“淮安”为行政区划名称、“互娱”通常理解为“互联网娱乐”行业、“软件”为经营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那么所剩余内容“炎龙”应当理解为字号。考虑到淮安炎龙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游戏软件,其使用“炎龙游戏”标识系对字号的合法使用,并未构成侵权。

2. 朝夕光年公司主张其已对《代号:Spark》游戏的权属文件、淮安炎龙公司的工商信息等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英雄公司反驳意见

1. 淮安炎龙公司选用“炎龙”作为企业字号攀附故意十分明显。淮安炎龙公司的设立时间晚于英雄公司使用“炎龙”、“炎龙工作室”宣传、推广、运营《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时间。淮安炎龙公司设立时,“炎龙”、“炎龙工作室”就《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已经建立了稳定、紧密的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外,淮安炎龙公司已自认,包括法定代表人王**在内的11名员工曾就职于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的前员工,王**对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经营情况均了如指掌,对于相关公众已经将《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和“炎龙”、“炎龙工作室”形成了紧密、唯一的对应关系十分清楚。在此情况下,王**在创立淮安炎龙公司公司时仍选取“炎龙”作为公司商号,并在游戏平台标注并突出使用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标识相同的“炎龙游戏”字样作为标识,在宣传中突出使用“炎龙游戏”作为淮安炎龙公司的代称,明显是为了攀附“炎龙工作室”和《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誉,以制造相关公众的误解和误认,借此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及利益。

2. 朝夕光年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朝夕光年公司虽称已审查《代号:Spark》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代号:Spark》游戏的著作权归属和登记与本案无关。朝夕光年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于国内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手游领域“炎龙工作室”标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明知的,仍故意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攀附的故意明显。

法院认定

1. 《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在国内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这一细分游戏类型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其一直以“炎龙工作室”作为其研发团队和开发商的标识。

2. 该类游戏在相关游戏领域内代表产品比较有限,游戏的玩家对于相应游戏及出品公司信息的熟悉程度和敏感程度相对较高。

3. 淮安炎龙公司、朝夕光年公司在 TapTap、 4399、好游快爆平台使用“炎龙游戏”标识《代号:Spark》游戏的开发商信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代号:Spark》游戏与《王牌战争:文明重启》的出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误认为存在其他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3、行为三

行为三:“BOSS直聘”、“猎聘”及“拉勾网”等知名招聘网站显示,淮安炎龙公司在公司介绍中称:“深耕游戏行业10余年…并成功研发了《王牌战争》《文明重启》两款产品,在全球市场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淮安炎龙公司辩称

1. 宣传内容并不虚假。淮安炎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他10名员工,均曾就职于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研发《王牌战争》游戏,且均为该游戏的核心开发技术人员。淮安炎龙公司在宣传过往业绩时始终使用的是“团队”而非“公司”,其所指向的是法人主体背后的自然人团队,因此招聘界面宣传“团队成功研发《王牌战争》游戏”的表述并非虚假。

2.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信息的发布者为淮安炎龙公司。淮安炎龙公司仅认可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间与猎聘平台、BOSS直聘平台存在合作关系;英雄公司的取证时间点系2022年3月。故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取证时间点淮安炎龙公司与两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及相应平台内容系淮安炎龙公司发布;淮安炎龙公司与拉勾网、找工易人才网并无合作关系,相应平台内容应系平台爬取、转载其他平台发布信息所致,与淮安炎龙公司无关。

英雄公司反驳意见

1. 宣传内容明显虚假且具有误导性。《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研发方是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淮安炎龙的员工。故此即便使用了“团队”的措辞,也不影响内容的虚假性。另,宣传语写明是“炎龙互娱简介”,相关公众会认为介绍的对象是淮安炎龙公司。宣传内容虽然使用了“我们的团队”,但没有介绍任何团队成员,本质上介绍的对象还是淮安炎龙公司。故此,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虚假内容时,会认为宣传对象是淮安炎龙公司而非所谓的团队或成员,会产生是“淮安炎龙公司成功研发了《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误解和误认。换言之,上述虚假内容本质上宣传的对象还是淮安炎龙公司,故此使用“团队”的措辞不影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和误认。

2. 淮安炎龙公司与相关招聘平台合作发布虚假宣传内容。英雄公司证据的公证时间2022年3月30日,显示前述招聘平台上的虚假信息仍持续存在。既然淮安炎龙公司自认与猎聘平台、BOSS直聘平台曾在2020年、2021年存在合作关系,故足可推定上述虚假信息系淮安炎龙公司在合作期间发布并保留至英雄公司取证。

法院认定

1. 市场主体在进行对外宣传时,介绍其公司的工作成果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系增强其公司影响力和吸引力的重要方式,但其在介绍相关成果时,应客观、准确,避免发生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 淮安炎龙公司的部分员工确系参与了《王牌战争》《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开发,但上述参与开发的过程系在上述员工任职于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期间,相关游戏的开发成果及著作权均归属于天津炎龙网娱科技有限公司。

3. 上述宣传内容笼统使用“我们的团队……成功研发了《文明重启》等产品”这一用语,且未具体介绍团队成员的参与情况,实际是将《王牌战争》系列游戏的整体开发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予以公开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上述游戏的开发成果归属于淮安炎龙公司的误解。

4. 故此,该宣传内容并不具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陈述,易使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解,不正当地使淮安炎龙公司借助英雄公司运营的《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获得了知名度、竞争力等竞争优势,同时对英雄公司造成了相应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最终判定淮安炎龙公司与朝夕光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判赔金额

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共同辩称

《代号:spark》游戏尚未上线,不存在任何盈利,英雄公司亦未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行为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单凭《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的开发、宣传推广费用无法支持英雄公司损害赔偿数额的主张。

英雄公司反驳意见

1. 《王牌战争:文明重启》游戏如今所达成的巨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英雄公司持续的宣传推广行为及支出的海量成本是密不可分的。

2. 从损失的角度而言,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后,导致大量相关公众产生了程度极深的误解,严重减损了英雄公司及《王牌战争》游戏的市场份额、用户数量和良好商誉,给英雄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直接损失。

3. 从获利的角度而言,为减少研发成本和周期,快速获得经营优势和利益,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在短时间内就造成了百万公众基于误解和误认关注《代号:Spark》游戏和两个公司。而正是通过实施不正当竞争,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节省了大量的宣发成本和推广费用。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基于以下因素,酌定淮安炎龙公司赔偿英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朝夕光年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英雄公司涉案游戏《王牌战争:文明重启》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较高,表明其市场地位和潜在收益能力;

2. 淮安炎龙公司和朝夕光年公司在明知英雄公司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与之近似的商业标识进行宣传,显示出明显的主观故意;

3. 英雄公司对其游戏的宣传推广投入巨大,且两款游戏属于同一类型,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增加了被替代选择的风险。

承办律师

英雄胜诉:“炎龙”案二审落幕 | 游法解读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专题

王宇律师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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