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时明月2》线下非法交易开庭 罪名成争议焦点

2017-04-20 02:57:58游戏日报

除了侵占知识产权,公司员工通过非正当渠道,擅自给玩家充值和购买道具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近年来游戏行业的发展,涉案金额也是越来越大。去年,《秦时明月2》手游的公司员工就曾因擅用公司职权,通过非官方渠道为玩家充值、更改游戏属性 等问题而被公安机关刑拘。根据当时的媒体报道,涉案金额高达3亿8千万元。而近日,次案件也于石景山法院得到了最新的审理。
 
 
案件背景: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朱某伙同王某,利用从事“秦时明月2”网络游戏软件运营的工作便利,通过“zhujia”GM管理账号及利用“root”系统账号私自开通的“wangzheng” GM管理账号,未经公司许可,非法手动控制“秦时明月2”游戏系统后台,向原“秦时明月2”游戏论坛版主周某介绍的多名游戏玩家进行充值、发放游戏道具、月卡等游戏数据,线下交易获利。朱某违法所得26万余元,并分给王某3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目前,涉案人员,原《秦时明月2》手游运营负责人朱某和王某,私下提供充值用户的游戏论坛坛主周某已被刑拘。其中,朱某和王某是此次庭审的两位被告人。
 
注意事项:
 
本案中的主犯是朱某,王某是当时朱某的领导,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从犯,并没有参与多少实际操作。
 
本案中的涉案金额3亿8千元指的是朱某违规发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价值,因为不是正规渠道,所以朱某在为周某介绍来的玩家充值时,大大降低了虚拟商品的官方售价。所以通过他们渠道的充值金额实为人民币445,185元,其中朱某23万,王某3万,而剩余的近18万,本次庭审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庭审现场
 
据朱某交代:“2015年年底12月份,我进行正常工作时,有‘一路向北’这个人,一直是我们公司指定论坛版主,他与我联系,说可以有偿交换道具,我咨询过王某,经过他同意,向其多次出售道具。”而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朱某的本职工作是操作后台,发放道具、奖励、制定游戏内活动,通过后台配制游戏活动。而作为朱某的领导,王某主要是布置任务与授予朱某操作权力。“请示”的时间是私下吃饭只有他们两个人的时候。
 
据王某交代:“9月份时曾听王某提议过向游戏玩家发放月卡、元宝的事情,但那时没有同意。之后再提并没有表态。”公诉人将其称为默许,之后王某接着说,“我是2015年12月1日收到朱某发的一个红包,我后来知道他通过违规操作出售道具收的钱。一直到2016年3月底我准备离职,跟朱某说这个事儿有变动了,风险比较大,这期间一直是因为贪心收了他的红包。”
 
据王某回忆,虽然他在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三月底,一直都在收朱某的红白(累积3万元),但其实并不知道朱某是如何在后台进行操作的。包括朱某开的新账号以及与朱某对接的版主,“一路向北”周某,也只知道他是公司指定的版主,因为不是自己招募进来的,所以日常交集也不是很多。并表示自己的权力并不能禁止朱某的行为,就算是反对,对方也完全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此外,关于朱某通过违规之后的获利金额,王某也是一概不知。朱某并有没跟自己说过获利之后的钱如何分配,发红包就收,直到警察到家前,他都不知道朱某通过违规途径所获利的数额。既然说到钱就说句题外话,在本职工资方面,朱某是8K—12K的收入,而王某到了新公司之后更是月薪15K,换而言之,王某牢狱之灾所换来的,只是他两个月的工资。
 
 
随后,在公诉人宣读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支付宝转账说明、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等多项数据材料及证据之后,指控被告人朱某、王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赃款、以及初犯、偶犯等因素,会从轻处罚。
 
在辩论环节,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量刑上关于数额较大起点根据相关规定应该是6万以上40万以下,本案应以朱某销售游戏变现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再加上归案后的积极表现,建议判处缓刑。朱某由于没有实际参与策划与操作,所以也并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而涉案金额是人民币3万元不到5万元,不属于我国刑法312条规定情节严重。所以认为朱某、王某均不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所以,可以看出,在两位被告人都已认罪的情况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罪名。公诉人认为二人均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朱某辩护人认为是职务侵占,王某辩护人认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说得直白点就是大局已定,剩下的就是看判多少了,其实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也不难看出,认罪也只是更好的保护被告人。
 
 
 
游戏日报法律顾问分析:
 
若按照最严格的法律标准而言,朱某不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从公检法角度,如果定盗窃罪,涉案金额过高,朱某就变成了重罪。所以,公检法起诉的罪名定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刑期也能控制。而且朱某的行为仅限于被告人公司内部,社会危害性小,鉴于审讯期间积极配合,宣告缓刑也没有对社区不利的影响。
 
按照刑法,朱某的获刑应该是3-7年,具体的服刑时间需要看其之前的所在公司(受害方)是否对其谅解。同理,本此庭审的另一被告人王某,虽然没有直接操作,但因包庇及故意纵容,王某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属于从犯。
 
最后,虽然表面上看还有辩护的余地,但鉴于二被告人都已认罪,且案件的定型也已经用轻罪起诉,争议不会很大,不出意外的话,下次庭审就是直接宣判。值得一提的是,从涉案金额上来看,二被告人虽然给他们之前所在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现阶段而言,游戏道具的金额还是没有被公检法所认可,相关部门也不愿意去按照道具金额来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