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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鸡腿

2022-12-06 11:03:16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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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第二次充值,法院判决游戏公司“不用还”? | 游法解读

广东欢太科技有点“倒霉”……前段时间,他们被一位《逃跑吧!少年》玩家的家长给起诉了,原因是未成年人充值却不退款。

《逃跑吧!少年》是由抱一网络研发的非对称竞技手游,广东欢太科技是这款游戏OPPO游戏中心及HeyTap游戏平台的运营方。实际上,在这起诉讼案的两个月前,他们就给这位玩家家长退款过一次。再遇到这个情况,欢太科技就不乐意了,认为是被恶意冒充未成年人退款,所以双方闹上了法庭。

未成年人第二次充值,法院判决游戏公司“不用还”? | 游法解读

针对这起诉讼案,广东欢太科技提出了大量的反驳辩护,包括无法证明是未成年人实施、不符合未成年人作息习惯、小孩子不可能拿到家长支付密码等7条辩词。

有趣的是,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理由,即便确认该行为确实为未成年人所为,广东欢太科技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双方曾经在上一次退款期间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书上明确“若再有类似事件发生,由本人及家属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遇到一些恶意频繁退款行为的游戏公司来说,这或许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案例。

在法律层面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呢?本期【游法解读】栏目邀请了中豪律师事务所陈明杰律师为我们解读。

未成年人退款制度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未成年人退款”制度设立的根本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及智力尚未发育完全,不具备明显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该定义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即被确定为民法的基本概念,并被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吸收。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在第145条第1款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所作出的民事行为需得到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就意味着在游戏充值超出一定金额的情况下,一旦监护人否认或未追认充值行为,则游戏软件或平台与未成年人之间缔结的服务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恢复至合同缔结前的状态,游戏或平台应当进行退款。

针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亦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对充值及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未成年人第二次充值,法院判决游戏公司“不用还”? | 游法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游戏公司无需退款的原因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游戏退款的案件中各地法院一般从充值金额、充值时间、平台监管以及监护人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打款的效力以及是否应予以退款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平台或主播是否应予退款以及退款的比例。具体到本案而言:

1、案涉游戏账户是以原告父亲的身份信息注册,违反了相关规定中游戏账户应以实名身份信息注册的规定。

2、原告用户在工作、上学日、凌晨有大量的充值行为,其游戏账号的登录、充值的时间、频率等特征符合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和作息时间。

3、原告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对手机、身份证以及充值账户信息等做妥善保管,未履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

4、最主要的是,在本案中原告在前一次发生未成年人退款行为2个月后,又重新提出了未成年人退款申请。而原告在上一次退款时,其父亲已经以书面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加强对游戏账户的监管,其父亲应对原告充值加以更高程度的防范及监管。再次发生未成年人充值情况时,其监护人“失职”的责任将明显加重。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经审理最终推定原告的充值行为已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符合《民法典》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得到追认后合同有效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平台公司无需退还相关款项。

游戏公司及平台应当注意的问题

从上述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发生未成年人退款行为时,游戏公司及平台均需以准许退款作为原则,并应设置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及为未成年人退款开设相应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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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针对未成年人退款设立的小程序

而从保护游戏公司及平台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在提供未成年人退款渠道的同时,应当安排依法依规地,从充值时间、充值金额、充值频率、登录时间、退款频率及金额等各方面审查用户是否满足退款的条件。

据腾讯游戏的负责人表示,腾讯客服平均每天会接到超过20起成年人借未成年人之名的恶意申诉。当游戏公司或平台发现用户存在恶意通过退款的形式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报案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寻求协助,如:用户出于以违法占有游戏道具或代币为目的,在充值进行抽奖但未最终中奖时,恶意借未成年人之名进行退款的,则其行为将涉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或诈骗罪。

本期《游法解读》栏目共建作者:陈明杰律师

未成年人第二次充值,法院判决游戏公司“不用还”? | 游法解读

中豪律师事务所 陈明杰律师

中豪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随后取得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硕士学位,并自毕业起即从事律师工作。陈明杰律师目前主要执业范围为一般民商事法律业务,并在动漫、游戏、电竞以及娱乐等领域进行深耕及研究,可为各类新兴行业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合规建议、合同审核、知识产权注册维护以及代理相关诉讼案件等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 : 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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