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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鸡腿

2022-11-17 03:21:54 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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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抄袭《梦幻西游》,这家公司被网易19起诉讼告到了“倒闭” | 游法解读18期

广州火箭互动的实控人已变更,官网成为了发布各类同城信息的综合网站,而其运营的《放置西游》在TapTap上也已显示为无法下载的状态。

从企查查上可以了解到,这家公司涉及了17起司法案件,对立的纠纷方全部为网易,相关判罚赔偿额近百万。在一则裁判文书中,提起上诉的火箭互动曾表示“网易公司对火箭公司提起19起诉讼,存在重复诉讼并获得重复赔偿,赔偿数额超出网易公司的损失”。

而该上诉对应的一审判决赔偿为6.5万元,火箭互动的诉求为减少1万元至5.5万元。

因为抄袭《梦幻西游》,这家公司被网易19起诉讼告到了“倒闭” | 游法解读18期

综合来看,火箭互动与网易围绕“侵权《梦幻西游》”的系列纠纷,算不上赔偿金额极高的案例,但却是游戏日报观察到被追责最深的案例之一。不久前,游戏日报邀约了王俊林律师以火箭互动上诉的判决文书为基础,来解读具体判决因素。

【游法解读】是游戏日报全新打造的游戏法律栏目,内容定位 “普法”与“解决方案”,目标是切实帮助游戏厂商防备隐患与处理事件。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另外我们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律所与我们合作共建内容。

本期嘉宾

王俊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王俊林律师所带领的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涉及反垄断/竞争法、专利、商标、著作权、影视娱乐、互联网游戏与文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知产与刑事、涉外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核心律师成员18名,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共计30多名,团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部门还聘请了法学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顾问,为部门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全面智力支持。

因为抄袭《梦幻西游》,这家公司被网易19起诉讼告到了“倒闭” | 游法解读18期

王俊林律师

游戏著作权人,同样享有游戏内全部美术元素的著作权吗?

在讨论之前需明确一个大前提,对于游戏作品,其著作权人并不一定享有游戏内全部美术元素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游戏中的美术元素,例如游戏角色形象,与游戏作品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拥有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不能简单地推定必然拥有游戏角色形象的著作权,这一点也是很多游戏作品的权利人容易忽视的。因此,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主张享有游戏内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时,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网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为游戏作品《梦幻西游》内游戏角色“神天兵”“龙龟”美术形象办理的著作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也就是说,在火箭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网易公司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举证证明其对案涉美术形象享有著作权。

使用游戏角色行为的法律评价

明确权利基础后,就需进一步探讨火箭公司的案涉使用游戏角色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哪些具体权利。毕竟,著作权是一权利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共计17项权利。

在火箭公司涉嫌侵权的广告素材中使用了相关游戏角色形象,且经公证处比对,9个被诉侵权图案中,“神天兵”除头发与眼睛颜色、头饰部分设计不同之外,整体形象与案涉权利图案“神天兵”在构图、色彩、形象等方面基本一致。除“神天兵”以外的其他8个美术图案在构图、色彩、形象等方面基本一致。

同时,火箭公司通过玖壹玩公司运营的网站对涉案游戏进行宣传推广,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将目光聚焦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上来。

什么是复制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简而言之,复制权保护权利人享有的未经许可不得将作品制作多份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未经许可不得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因此,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两种并存的权利。

但在本案中,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此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质上包含了复制行为。因此,法院在认定火箭公司、玖壹玩公司侵害网易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对于网易公司提出的火箭公司、玖壹玩公司侵犯其复制权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另外,在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换皮”也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可能侵犯作品的复制权或改编权。这两种权利对比时,复制权就可以类比为复印机复印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没有差异,核心要点在于复制过程没有根本性、独创性的改变。

例如,本案中火箭公司仅变换了“神天兵”头发与眼睛的颜色情形,就属于复制权的控制范畴。而改编权,其核心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点在于是有否存在实质性、独创性的改变。如果“换皮”时没有一模一样地照搬照抄,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动,比如角色立绘重制、背景音乐修改、剧情文字替换等,可以认定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一般情况下都落入改编权的控制范畴。

此外,本案的案涉行为还利用《梦幻西游》中游戏角色进行虚假宣传,意图使玩家误以为《无双西游》与《梦幻西游》游戏或者网易公司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易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因此,火箭公司、玖壹玩公司应相应地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不是产品本身,仅广告素材用了其它游戏形象与图案,依然被判罚吗?

火箭公司在上诉中称:在游戏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网易公司的美术作品都是按键等不重要的图案,游戏占比较小、图案较小,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其次,火箭公司对于游戏广告投放时间短、转化率及点击率均较低,且该游戏广告由玖壹玩公司确定投放链接和次数,火箭公司不存在大规模侵权,侵权手段隐蔽;最后,火箭公司通过游戏获利极低。

然而法院并不认可这种观点,案涉广告宣传行为,即便只用了游戏形象与图案,依然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的美术形象著作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游戏产业中,这种违规推广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利用经典、有人气的游戏内容作为素材,在广告推广过程中能有效地降低信息流CPM、CPA等成本,且喜欢观看、点击的用户也较大概率是同品类游戏的爱好者,后续付费也可达到较好效果,进而拉高游戏厂商投放的ROI。

综上所述,即便是在推广宣传、广告买量环节,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图案进行宣传推广,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进行浏览,其行为便侵犯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通过本案也提醒从业者,不仅要聚焦游戏产品本身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还要关注围绕游戏衍生内容的方方面面。目前市面上存在的“卖惨”素材、“擦边球”素材、“红包欺诈”素材、虚假宣传素材等,如不加以合规限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内部团队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邀请外部律师深度参与产品合规,或为降本增效之有力手段。

责任编辑 : 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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